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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城市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已發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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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2-07-12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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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工程項目的設備產業化進程,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工程項目決策和建設的科學管理水平,合理確定和正確掌握建設標準,達到治理水體污染,保護環境,推進技術進步,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促進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建設的發展,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為項目決策服務和控制項目建設水平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城市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也是有關部門審查城市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整個建設過程建設標準的尺度。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城市污水處理新建工程;改建、擴建工程和工業廢水處理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國家保護環境、節約能源、節約上地、勞動安全、消防等有關政策和排水行業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應統籌規劃,以近期為主,適當考慮遠期發展,按系統分期配套建設,并與城市發展需要相協調。

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由污水管渠系統、泵站、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廠)、出水排放系統等構成。工程項目的系統設置,應根據城市地形、受納水體的條件以及環境要求等,經技術經濟比較后合理確定。城市污水廠采用集中或分散建設應在全面的技術經濟比較的基礎上合理確定,一般宜建設集中的大型污水廠。

根據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城市排水管渠、泵站應與污水廠同步建設。城市污水廠應選擇經濟技術可行的處理工藝,并根據當地的經濟條件一次建成,當條件不具備時,可分期建設,分期投產。

第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排水規劃、城市性質、流域環境規劃和污染物總量控制標準、環境質量評價和環境影響報告以及水域功能區的要求進行綜合論證。

第七條 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應采用成熟可靠的技術,并積極穩妥地選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對于需要引進的先進技術和關鍵設備,應以提高城市污水處理項目的綜合效益,推進技術進步為原則,在充分的技術經濟論證基礎上確定。

第八條 建設在城市新區的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的管渠應優先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統;舊城區改造、降雨量很小的城市應從實際出發,宜采用合流制,并合理確定截留倍數;在受納水體環境要求較高時,可考慮將初期雨水納人城市污水收集系統。工業廢水的水質在達到國家和地方排人下水道水質標準時,應優先采用與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的方案。工業廢水排人城市污水管渠系統前,應注重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排污量,并在排放口設置水質和水量檢測設施。

第九條 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應優先考慮污水的資源化,并與城市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相結合,同時宜配置污泥的資源化設施。

第十條 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應落實工程建設的資金,具備上地、供電、給排水、交通、通信等相關條件,并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工程建成后維持正常運行與更新改造所需的費用。

第十一條 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定額和指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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